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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搬家公司保证责任的变动
编辑: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时间:2012-09-27 07:57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在以下情形下发生变动:1.债务承担的变化。
债务承担的变化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移转由第三人承受。在保证期间,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使其同意转让的侦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人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保证期间,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受到影响,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2.债务内容变更。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内容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债权让与。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情形下,不论保证人是否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