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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搬场公司提存的三方法律关系
编辑: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时间:2012-10-27 10:37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故在提存人(即合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与债权人盘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债权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提供必要的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机关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结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
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
(1)提存物的保管。.即提存机关在提存人依法律规定提存后,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
(幻提存物的取回。关于提存后,提存人能否取回提存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存人原则上不能取回提存物质,但特殊情况下,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3.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俊权人承担。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随之移归债权人。
(4)提存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5)提存费用的负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后半段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