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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货物海运造成的货物停滞情况
编辑: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时间:2012-09-06 08:26
搬家货物海运造成的货物停滞情况本案主要涉及搬家货物船舶运输延迟到达以及出租人的责任、船舶延迟到达滞期的关系、合同留置权条款与卸货港滞期费的承担三个问题。
(1)关于卸货港滞期费的承担,涉及对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的理解。许多航次租船合同都有责任终止和条款,表明承租人的责任于货物装上船后终止,出租人可为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本案所采用的金康格式中的留置权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承租人的责任于货物装船后终止,但规定承租人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的责任仅以出租人通过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不能实现为限,实际上包含了责任终止的含义。
(2)在搬家运输合同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是出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向出租人索赔经济损失。本案承运船舶“黎明”延误达26天,尽管原告曾多次预报船期,被告没有表示解除合同,但这不影响被告向原告索赔经济损失的权利。
(3)在搬家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货,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未尽该项义务,应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本案中,船舶滞期的事实存在。虽然,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而且不能排除延迟到达对装货的影响,但是,月侍舶延迟到达与装货滞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装货港的滞期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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