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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场企业履行抗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编辑: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时间:2012-09-20 08:36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搬场运输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搬场运输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搬场运输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即履行期限都已届满。如果当事人提出履行给付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的,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订立的搬场运输合同必须是双务搬场运输合同。所谓双务搬场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相互负有一定的对价给付义务的搬场运输合同。双务搬场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互为义务是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基本条件。同时,搬场运输合同中的两项债务还必须具有对价给付的内容。此外,因搬场运输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依公平、对等原则,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要求履行债务时,其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反,如果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履行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的。如果对方所承担的对价给付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那么,即便当事人提出抗辩,最终结果仍然是对方履行不能,也只能是解除搬场运输合同,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5)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法律或双方当事人在搬场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方履行义务在先,他方履行义务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时履行。